| 近年来,我国多个重要出口产业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对相关产业的出口和自身发展造成很大损害。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依照其国内法规定,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市场安全目的,启动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从WTO规则角度来说,这并不一定违反规则,甚至无可指责。而我国由于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进口国面对进口产品的可能危害,和作为出口国面对进口国可能存在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往往反应迟钝甚或束手无策。
现行《外贸法》制定于1994年7月。从1994年到2002年,中国的外贸进出口总额从2366亿美元增加到6208亿美元,2003年前10个月进出口总额达6823亿美元,全年有望超过8000亿美元。对外贸易的规模和模式都比十年前有了很大发展,虽然一些下位法规和配套法规有一些变化,但《外贸法》却始终没有修改。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长期研究外贸法规和WTO规则的张汉林教授的说法,这部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带有很强的过渡色彩。
2004年4月6日,新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外贸法》与现行《外贸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针对国外企业在对外贸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做出了明确的贸易保护措施。针对最近几年我国频频遭遇到的贸易摩擦问题,专门增加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章节,以避免他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据悉,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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